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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(二)

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、履行、变更和解除     第九条技术合同的订立、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。     第十条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、盖章后成立;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,自批准时起成立。    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。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,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、盖章后成立。    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。    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。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。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,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。     第十四条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,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,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,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。    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。一般应当包括:     ㈠项目名称;     ㈡标的的内容、范围和要求;     ㈢履行的计划、进度、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     ㈣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;     ㈤风险责任的承担;     ㈥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;     ㈦验收标准和方法;     ㈧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;     ㈨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;     ㈩争议的解决办法;